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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意见

1998-02-2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意见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发[1996]11号)、《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发[1994]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革命文物工作,充分发挥革命文物的作用,对于在全社会广泛开展革命传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振奋民族精神,凝聚民族力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一、革命文物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

我国是一个具有光辉革命历史和优良革命传统的国家。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华民族为抵御帝国主义列强侵略和推翻封建专制统治,进行了不屈不挠、前仆后继的斗争。本世纪20年代初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为反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捍卫民族独立,争取民族解放,进行了艰苦卓绝、英勇顽强的斗争。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一个半世纪的革命历程保存和遗留下了极其丰富的革命文物,这些革命文物是全国各族人民宝贵的历史遗产和精神财富。

革命文物作为我国各族人民长期革命斗争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物见证,凝聚着中华民族和中国共产党人抵御外侮、威武不屈,热爱祖国、维护统一,追求真理、舍身取义,自尊自信、自强不息,励精图治、无私奉献,艰苦奋斗、勤劳勇敢,百折不挠、奋发向上的伟大精神。革命文物以其深刻的内涵和直观、形象、具体的特点,记录了中华民族和中国共产党生存、奋斗和发展的光辉历程,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人民群众血肉相连、情感相系的巨大力量,有力地证明了“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的伟大真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着无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二、革命文物工作的形势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革命文物工作。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革命文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发挥了重要的社会教育作用。近现代以来,中华民族抵抗外来侵略的民族气节和反抗精神,以“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等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革命精神和革命风范,鼓舞和激励了几代人以巨大的热情为民族的独立和解放,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宏伟事业努力奋斗。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赋予了革命文物工作以新的时代主题,为革命文物工作的新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

同时也应看到,有些地方和部门对新形势下做好革命文物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革命文物保护工作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不断发生变化的形势,革命文物保护经费投入不足,一些濒临毁坏的革命旧址和革命纪念建筑亟待抢救维修,革命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这些都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革命文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革命文物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大局。革命文物工作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思想性、教育性、群众性、时代性,革命文物工作者要以坚定的政治立场、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以对党对人民的无限忠诚和热爱,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努力做好革命文物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史育人,展示爱国志士和革命烈士的英雄业绩,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英勇奋斗的历史,宣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继承和发扬优良革命传统,弘扬爱国主义的主旋律,坚持不懈地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人民群众树立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高尚的情操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妥善处理革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关系;妥善处理革命文物工作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在服从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前提下,坚持既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又有利于革命文物抢救和保护的方针。在开展革命文物工作中,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遵循革命文物工作自身规律、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革命文物保护体制。把革命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制定相应的政策,以鼓励、引导、吸收社会各个方面参与革命文物的保护和多渠道投入。

四、充分发挥革命文物的社会教育作用

要组织好各种革命文物的陈列和展览,广泛、深入、持久地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要逐步创造条件,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和新颖的陈列表现手法,充分揭示革命文物的深刻内涵,以主题鲜明、富有思想性和现实针对性的陈列展览感染和教育观众。全国各级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等单位,要在坚持办好基本陈列和原状陈列的同时,进一步办好各种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专题展览和流动展览。

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各级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等单位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进一步挖掘自身潜力,努力突出自身特色,不断推出革命文物的精品展览。要充分利用和发挥自身的藏品优势、人才优势、馆舍优势,同时要利用和发挥群体优势,加强省际、馆际间的合作与交流,适时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革命文物精品展览,在全国大中城市巡回展出,并加强舆论宣传,力求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对大型革命文物精品展览,各级党委、政府和举办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加强群众工作,优化服务质量,努力发挥第二课堂的作用。突出抓好面向观众特别是面向广大青少年的讲解宣传和接待服务。要根据当代青少年不同的年龄层次、心理发展规律和认知特点,进行深入浅出、循序渐进的讲解。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参加过革命战争的老同志,在职或离退休的干部、教师、史学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等作为兼职或社会志愿人员参与群众教育工作;也可以广泛吸收大中专学校学生,经过短期培训,作为社会志愿人员参与组织观众和讲解宣传工作。要努力与当地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团体建立长期的工作联系,有计划地组织大中小学生瞻仰和参观学习。实行收费的单位,对中小学师生有组织的参观活动要实行免费;对普通高校师生有组织的参观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对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有组织的参观活动也要实行优惠。

要广泛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影、电视等现代传播媒介,大力宣传革命文物,不断扩大社会教育面。积极支持以革命传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为主题的各类图书和影视片的创作,不断推出更多贴近社会、贴近群众、贴近青少年的精品佳作。要注意抓住有利于进行革命传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革命历史纪念日和有利于振奋民族精神的重大活动,适时形成宣传的高潮。各级各类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和图书馆、档案馆要进一步扩大开放,对收藏的各种可以公开的近现代历史文献、党史和军史史料、革命文物资料等,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充分提供给社会研究利用。

五、重视革命文物的基础性建设

运用革命文物开展革命传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要大力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促进基地建设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网络化方向发展。要遴选一批成绩突出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为样板,发挥其示范作用。

抓好全国革命文物的普查和规划。在摸清全国革命旧址和革命纪念建筑分布情况和保存现状的基础上,对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地调整区域布局。抓好重点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的改建扩建项目,积极支持具有重大政治历史意义的革命史迹纪念馆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的保护维修及基础设施建设。对于近现代历史上曾经发生过重大事件的地方,经过审批后可以建立纪念标志,昭示今人和后人,永久纪念。对于新建纪念设施,要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5号),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对于近现代名人故居,除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以外,一律坚持正常使用,不得专门腾出作为纪念馆。

进一步加强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等单位的自身建设。改善藏品保管、陈列展览等基础设施和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设施。逐步更新陈列展览设备,提高宣传教育效果。对政府兴办的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建设,应给予经费保证。

各级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等单位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优化美化环境,营造有利于开展革命传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的良好氛围,烘托神圣、庄严、肃穆的气氛。对与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建筑和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烈士陵园环境气氛不相协调的经营活动和娱乐设施,要坚决进行清理整顿。

六、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工作

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重视和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在1998年年底前对本地区革命文物的分布和保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并将结果分别报民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国革命文物和革命纪念馆事业“九五”计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所辖地区革命文物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革命文物事业的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确定抢救维修和亟待保护的重点项目,并通过重点项目的实施,全面带动所辖地区革命文物的保护工作。

对革命文物的维修保护要坚持“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维护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建筑特有的历史环境风貌,给人以“身临其境”、庄严肃穆的感受,切忌“修旧如新”、富丽堂皇。对由于历史原因已经不复存在的革命旧址和革命纪念建筑,原则上不再复建。确需复建的,要经过充分论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要加强已确定为各级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建筑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的“四有”(有保护标志,有保护范围,有科学记录档案,有保护机构)建设。对重要的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建筑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政府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予以保护。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革命文物的抢救维修和保护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中资金、保证重点、讲求效益。特别是对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和历史价值的,或由于年久失修已濒临毁坏的重要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建筑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要作为重点加以抢救保护。对财政比较困难的老少边穷地区的重点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建筑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的抢救维修,要在经费安排上给予倾斜。要加强革命文物保护、维修经费的管理,做好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要明确地方政府和革命文物使用单位对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建筑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负有保护和维修的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切实可行的方式加强指导和监督,使其真正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使用。

妥善解决革命文物保护与当地经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矛盾,保护和调动人民群众保护革命文物的积极性。加强对口支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个方面以捐资赞助等形式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工作,逐步建立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革命文物保护体制。

做好馆藏革命文物的清理、鉴定和建档工作,努力改善馆藏革命文物和革命文献资料的保护条件。加强对社会上散存的革命文物和革命文献资料的调查征集工作,注意征集和保护能够反映我国近现代社会进步的各种实物和文献,包括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典型文物,以填补近现代历史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文物空白。对于反映特定历史环境下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成就、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建筑物,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加以妥善保护。

七、努力提高革命文物工作队伍的素质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革命文物工作队伍,是我国革命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要高度重视革命文物队伍的思想建设,教育和要求广大革命文物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模范执行《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立足本职,奉献社会。

努力提高革命文物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近现代历史特别是中共党史,多出具有较高水平和较大学术影响的研究成果,造就一批造诣高、成绩突出的优秀人才。要重视群众教育队伍的建设,特别是讲解员队伍的建设,吸收大学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充实讲解员队伍。对现有的讲解员要加强在职培训,丰富他们的专业知识,支持和鼓励他们开展业务研究,积极探索群众教育工作的新形式。

八、加强对革命文物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革命文物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把革命文物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全局,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目标和评选文化工作先进单位的考核指标,定期进行研究,严格检查和监督。

加强革命文物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工程,要统筹安排,协调和组织好各方面的力量。各级宣传、教育、民政、文化、旅游、文物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结合各自工作的特点,从不同方面加大对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同时,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沟通、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推动革命文物工作的发展。

革命文物工作要求真务实,力戒形式主义。要注意总结加强革命文物工作,运用革命文物进行革命传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的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及时加以推广。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新的历史时期,保护和利用革命文物,展现我国近现代波澜壮阔的革命斗争的历史画卷,紧跟时代步伐,高扬时代精神,鼓舞和激励人民投身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洪流,是革命文物工作者的历史责任。全国革命文物工作者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党的十五大精神的指引下,同心同德,开拓进取,努力开创革命文物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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